【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 1 条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应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本
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应以相关法律或者普遍认同的惯例为准。
2. 本酒店可以不顾前项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如果签订特殊条款的话,应优
先遵守特殊条款。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 2 条
1. 有意申请签订住宿合同的客人,应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原则上以第 1 附表的基本住宿费为准)
(4) 本酒店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内超过第 2 项的住宿日期而申请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视为其在提出
该要求时申请了新住宿合同的签订,进行相应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 3 条
1. 住宿合同应在本酒店同意前条住宿申请时成立。但是,已证明本酒店并未同意时,则不受
此条限制。
2. 住宿合同按照前项的规定成立时,住宿客人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以住宿时间的基本
住宿费为限,支付本酒店所规定的预付款。
3. 预付款首先应抵充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了适用第 6 条及第 17 条中所规定
的情况时,则按照先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依次抵充,如有余额,将按照第 12 条的规定在支
付费用时返还。
4. 如果不能按照第 2 项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内支付该项所规定的预付款的话,则住
宿合同失效。但是,本项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预付款支付期限时,已向住宿客人告知此意思的
情况下。
不需要支付预付款的特殊条款
第 4 条
1. 尽管有前项第 2 条的规定,但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与住宿客人签订不需要支付预付款
的特殊条款。
2. 当同意住宿合同签订时,如果本酒店不要求住宿客人支付第 2 条所规定的预付款以及没有
指定该预付款缴纳期限的话,则视为签订前项的特殊条款予以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 5 条
1. 在以下情况下,本酒店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与本条款不符合时。
(2) 因客房满房(员)没有空房时。
(3) 当住宿者被认为在住宿时有可能会做出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扰乱风纪等行为时。
(4) 当申请住宿者,同行者或预订者符合以下(甲 到 丙 )情况的时候。
甲 当发现属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 3 年法律第 77 号)第 2 条第 2 项规
定的暴力团(以下称为“暴力团”)、该法第 2 条第 6 项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为“暴力团成
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等反社会势力时。
乙 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时。
丙 法人的董事中有暴力团成员时。
(5) 要住宿者做出了给其他客人带来麻烦的言行举止时。
(6) 要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7) 有关住宿向酒店以暴力和威胁的言行提出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内时。
(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9) 当涉及到《旅馆业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旅馆业法》施工规则第四条之二、关于确保京都
府旅馆业的适当实施等事项的法规第七条,以及涉及《京都市旅馆业法》第 19 条的规定,或
者违反相关规定时
(10) 其他,被本酒店判断为不适宜住宿时。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 6 条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住宿客人因可归责其自身的事由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 (根据第 3 条第 2 项规
定,本酒店指定有预付款支付期限并要求其支付,而在支付预付款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了住宿合
同,这种情况除外)的话,则本酒店将根据第 2 附表中所示内容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
店签订有第 4 条第 1 项的特殊条款的话,则仅限于本酒店在签订该特殊条款时就住宿客人解
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已告知给住宿客人时。
3. 住宿客人在未与本酒店联系的情况下,当入住当天晚上 10 点 (如果事先明确告知预定抵
达时间的话,则为超过该预定抵达时间 2 小时后)仍未到达本酒店的时候,该住宿合同会被视
为已被住宿客人取消来处理。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 7 条
1. 在以下的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被认为在住宿时有可能会做出违反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时,或者被认为已经
有上述行为时。
(2) 当住宿客人被认定为属于以下(甲 到 丙 )情况时。
甲 暴力团体、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等反社会势力时。
乙 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时。
丙 法人的董事中有暴力团成员时。
(3) 住宿客人被认为属于醉酒等而明显可能会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时候。或者住宿客人的言行
举止明显影响带其他住宿客人时。
(4)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5) 有关住宿以酒店以暴力言行提出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内时。
(6)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7) 当符合第 5 条第 1 项(9)の規定的情况时。
(8) 在客房内吸烟,对消防设备等进行恶作剧,或者不遵守本酒店所制定利用规则中禁止事项
时。
(9) 住宿客人无法遵守本酒店的支付规定时。
(10) 其他,被本酒店判断为不适宜住宿时。
2. 当本酒店根据前项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的时候,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利用的住宿服务等
费用。
住宿登记
第 8 条
1. 住宿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如果是外国人的话,则应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住宿客人要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取代货币的方法来支付第 12 条中所规
定费用的话,则应事先在前项的登记时出示。
3. 对于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的外国人,我们将要求出示护照,并进行复印等处理。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 9 条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 16:00 至第二天 10:00。(有些设施规定的使用时
间为 15:00 至第二天 11:00,关于使用时间将由各设施规定。)如果有特定的住宿计划规定了可
使用的时间,则以该计划为准。
2. 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离店日外,客房可全天使用。
3. 尽管有前项规定,本酒店也有时会同意住宿客人在前项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
况下,将根据各设施的揭示板,使用指南等规定收取额外费用。但是,由于当天的入住情况而
可能导致无法延长使时间。
遵守利用规则
第 10 条
1. 住宿客人利用酒店时应该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公布于本酒店内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 11 条
1. 本酒店设施的营业时间将在各处的揭示板,使用指南等中介绍。
(1)本酒店没有设置门禁。
(2)前台及呼叫中心提供 24 小时服务
2. 前项的时间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能会临时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将通过适当的方式给予通知。
支付费用
第 12 条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的明细如第 1 附表所示。
2. 关于前项的住宿费等费用,支付通过日元或者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
可代替货币的方式,在住宿客人到达时,本酒店提出请求时,或者在本酒店的指定的时间和方
式进行支付。
3.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房间并可供使用后,如果住宿客人自行选择不入住的话,也将收取
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 13 条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之际,或者因不履行上述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
成损害时,会对此做出相应赔偿。但是,如果此损害不是因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所造成的话,
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加入了赔偿责任保险,以应对紧急火灾等。
不能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 14 条
1. 如果不能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的话,本酒店会在征得住宿客人同意下,尽量为客
人协调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项规定,当不能为客人协调到其他的住宿设施时,本酒店会支付给住宿客人同违
约金相等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抵充作为赔偿金。但是,当不能提供客房不是归责于本酒店时,
则本酒店将不支付赔偿金。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 15 条
1. 不论出于任何理由,本酒店不会接受住宿客人的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高额商品,易
碎品,电子设备等的寄存。
住宿客人随身行李及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 16 条
1. 如果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入住前先行抵达本酒店的话,
2. 如果住宿客人退房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的话,本酒店原则上
会等待所有者的联系,并征求其指示。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所有者身份无法确认,本
酒店将在发现之日起保管 7 天,之后将物品交到最近的警察署。
3. 在前 2 项的情况下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 17 条
1. 如果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给本酒店造成损害的话,则该住宿客人应对本酒店赔偿损
害。
标准文本
第 18 条
本合同以日语和其他语言编写,但若合同的两种文本存在不一致或相异之处,所有条款皆以日
语文本为准。
管辖及准据法
第 19 条
关于涉及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纠纷,应在管辖本酒店所在地区的日本法院,依据日本的法律法
规来解决。
【使用规则】